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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招划定11条责任区
来源:《北京娱乐信报》 2005-4-7 10:01:20 【字体:小 大】

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招生的11条责任区,违反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。这是记者昨天从教育部获悉的。

    教育部关于印发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的通知说,属于集体决策的,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;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,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;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,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;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擅自扩大本部门、本地区或本校招生规模的;以任何名义和理由,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;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;以任何方式影响、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;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;在报名、考试、录取等招生工作中,有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;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;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。违反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。

    通知称,对违反高校招生、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,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;构成违纪的,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,追究纪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,对本部门、本地区、本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,以及瞒案不报、压案不查的,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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